新西兰进出口货物通关须知-pa凯发国际登录

您的位置:pa凯发国际登录首页 >  >  > 境外通关指南 > 主要贸易伙伴海关通关介绍 > 

新西兰进出口货物通关须知

  一、进口(商业性质进口)

  (一)报关。

  对进口商首次进口报关,海关提供报关协助。此后,进口商须自行完成报关手续,或通过报关行(报关代理人)或货运代理进行申报。

  进口申报均须以电子方式进行。

  根据1996年的海关法,进口报关和其它通关手续旨在提供进口货物的详细信息,是依法向海关申报的行为。申报不实或伪报属于违反海关法的行为,将被处以罚款或起诉。

  (二)报关申请。

  1.申报形式。

  进口申报均须以电子方式进行。一般情况下,海关将在接到申报后的30分钟内对报关申请进行处理。进口商或其代理人可通过安装使用海关edi(电子数据交换系统)软件,或利用ecn(在线申报网站)进行申报。

  2. 报关登记。

  根据1996年的海关法,需要进行电子进口申报的人员须向海关登记注册。获批准后,申请人会获得一个海关申报代码和单一用户识别码(uui)。uui与个人识别码(pin)的用法相同。uui发放给个人并用以识别负责电子申报的人员,它同时也被视为您的电子签名。

  注册用户当前有且只有一个申报代码和uui。当用户转换行业时,uui仍可使用。用户必须采取合理的安全预防措施对uui码保密。如认为uui码被盗,用户应立即告知当地海关并致电全国海关电话客户服务中心取消原有的uui并申请新码。根据海关法的规定,注册用户需对自己uui下所有的进口申报负责。

  如何成为注册用户:

  填写海关电子化进口申报处理系统用户申请表;

  当面向当地海关提交填写完整的表格;

  按申请表要求提交身份证明文件。

  (三)在线通关。

  ecn(在线申报网站)主要为熟悉海关通关要求、可自行完成进口报关手续的常规进口商而设。对于不需要经常报关的进口商来说,网上通关一般比安装edi软件成本更低。根据1996年的海关法,通过此网站提交报关申请,是依法向海关申报的行为。申报不实或伪报将被视为违法行为,可被处以罚款或起诉。

  向海关或通过ecn网站注册登记无需缴纳任何费用。但您一旦开始时使用在线申报服务,ecn将向您所在的公司收取报关费用。

  二、出口

  (一)报关。

  根据1996年的海关法,出口报关和其它通关手续旨在提供出口货物的详细信息,是依法向新西兰海关申报的行为。

  对首次出口报关,海关提供报关协助。如出口人不了解报关程序、相关法律法规、关税归类、海关估价及货物是否需获出口许可等问题,可委托报关行或货运代理报关。

  (二)电子申报。

  货物装运出口前,须以电子方式向海关申报。海关一般在接到申报后的60分钟内对报关申请进行处理,单证错误引起拒收的情况除外。出口商可通过安装edi软件或登陆新西兰海关在线申报网站进行电子申报。

  通常来说,edi更适合于频繁报关的出口商,而在线申报则更适合于业务量较小的出口商。

  (三)报关登记。

  根据1996年的海关法,需要进行电子出口申报或需要输出电子货物信息报告的人员须向海关登记注册。获批准后,申请人会获得一个海关申报代码和单一用户识别码(uui)。

  uui与个人识别码(pin)的用法相同。uui发放给个人并用以识别负责电子申报的人员,此码被视作申请者的电子签名并只能为申请者一人使用。用户必须采取合理的安全预防措施对uui码保密。

  注册用户当前有且只有一个申报代码和uui。当用户转换行业时,uui仍可使用。如认为uui码被盗,用户应立即联系当地海关并致电全国海关电话客户服务中心取消原有的uui并申请新码。

  根据1996年海关法的规定,注册用户需对自己uui下所有的进口申报负责。

  (四)申报时间。

  出口商应在出口货物装运48小时前向海关进行电子申报。海关计算机系统将对电子出口申报进行审查,并在60分钟内发出方行或查验指令,海关提供24小时审查服务。但是,如果海运货物晚于装船前48小时,空运货物晚于装机前9小时向海关申报且此时货物需要接受海关查验,则货物有可能错过班轮或航班。

  (五)出口注意事项。

  请尽早以电子方式进行出口报关,并在货物装运前清关;

  无放行指令不能装运;

  出口清关必须在出口装运前完成;

  如需帮助,可联系海关(电话:0800 428 786),海关还可安排人员提供实地援助。

浏览次数:

打印本页 关闭

关于pa凯发国际登录 | 网站管理 | pa凯发国际登录的联系方式 | 使用帮助 | 无障碍 | 网站地图

pa凯发国际登录的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主办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主办

联系电话:010-65194114(总机)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6号 邮编:100730

主办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主办

联系电话: 010-65194114(总机)

京公网安备:11040102700078

网站标识码:bm28000001

您接下来访问的内容将离开“海关总署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