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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1122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郑州新郑综保区扩区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署一直重视和支持河南省开放型经济发展,支持河南省充分发挥综合保税区政策优势扩大对外开放。
一、关于支持郑州新郑综保区为应对富士康新增产能需求,在河南郑州航空港枣林路东侧区域布局,以综保区外监管或集团保税模式进行监管
我署积极支持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建设发展,支持富士康在郑州新增产能。目前我署尚未接到综合保税区外监管的具体诉求,待具体诉求形成后我署将积极研究。关于集团保税模式,我署已于2021年全面推广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明确了相关政策和要求,如确有需求,可按规定向所在地主管海关申请。
二、关于支持郑州新郑综保区扩区以新设综保区名义,在国际陆港航空港片区新设综保区
根据国务院要求,综合保税区用地范围和性质须符合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原则上应为一个区块。如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确有扩区需求,请河南省人民政府在切实发展好现有郑州经开、南阳卧龙、洛阳和开封等综合保税区的基础上,统筹研究、做好规划,按程序向国务院上报请示。待国务院将请示批转我署后,我署将会同相关部门积极研究。
感谢您对海关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并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海关总署
2023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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