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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4175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开放济宁航空口岸的建议》收悉。经商国家移民局、中国民航局以及中央军委联合参谋部,现答复如下:

  我署高度重视并充分理解地方对机场作为航空口岸对外开放的需求。设立航空口岸不仅要考虑机场自身运行条件、航线网络规模和市场需求,还要统筹考虑国家口岸整体布局,以及海关、边检等口岸查验单位人力资源配备和使用效益问题。数据显示,在支线机场设立的航空口岸多数效益不佳,不仅浪费了海关、边检等查验监管资源,而且无形中将毗邻国家的机场培育成了辐射我国的枢纽机场,削弱了我国枢纽机场的国际竞争力。因此,自“十二五”以来,国家对支线机场作为航空口岸对外开放控制越来越严格。

  按照国家口岸管理有关规定和程序,机场作为航空口岸对外开放首先要符合国家口岸发展五年规划的准入条件并列入其中,我署在研究制定《国家“十五五”口岸发展规划》时,如山东省申请济宁机场对外开放,只要符合《国家“十五五”口岸发展规划》准入条件,我署将积极研究支持。

  关于济宁机场临时开放,根据《非口岸区域和限制性口岸临时开放管理办法(暂行)》有关规定,如有重大国际性活动,可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提出申请,我署将会同相关部门积极研究支持。

  感谢诸位代表一直以来对海关和口岸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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