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统计月报编制说明(2025年)-pa凯发国际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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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统计月报编制说明(2025年)

  海关统计是中国进出口货物贸易统计。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等法律法规编制并公布海关统计。海关采用联合国贸易统计标准,海关统计有全面性、可靠性和国际可比性。

  1.统计范围

  实际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并改变关境内物质存量的货物及超过自用合理数量的物品列入海关统计。

  海关统计包括一般贸易货物,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或经济特区进出境的货物,加工贸易进出口的货物,租赁期一年及以上的租赁贸易货物,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的货物,无偿援助的物资及捐赠品,免税品等。还包括边民互市进出口商品,c类快件货物及低值快速通关货物以及通过邮件、b类快件渠道进出境的跨境电商包裹。

  海关统计不包括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暂时进出口货物,租赁期一年以下的租赁进出境货物,无代价抵偿货物、货币及货币用黄金、进出境旅客的自用物品(汽车除外)等,也不包括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等特定区域与境内其他地区之间进出的货物。自2012年起,按照已录制媒体的形式经海关报关出口的定制型软件、蓝图(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商品品目为98.03的商品),不再列入海关统计。

  2.商品分类

  海关统计商品根据《目录》归类统计。《目录》1980—1991年以联合国《国际贸易标准分类》第2次修订本(sitc rev.2)为基础编制,1992年起改以海关合作理事会制定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harmonized commodity description and coding system,hs)(以下简称《协调制度》)为基础编制,采用8位数商品编码,前6位数来自《协调制度》编码,后2位数根据我国进出境税收征管、统计和贸易管理需要而设。2025年版《目录》所列商品分为22类(1~99章,第77章空缺),共计8970个8位数商品编码。

  自2019年起,《目录》在“海关数库”微信公众号开放查阅。

  3.统计价格和数(重)量

  进口货物的价格,按照货价、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之和统计;出口货物的价格,按照货价、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之和统计。

  进出口货物的价格分别按照人民币和美元统计。进出口货物的价格以其他外币计价的,应当分别按照海关征税适用的各种外币对人民币的计征汇率和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按照月公布的各种货币对美元的折算率,折算成人民币值和美元值进行统计。其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72号),海关每月使用的计征汇率为上一个月第三个星期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第三个星期三非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日的,顺延采用下一个交易日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如果上述汇率发生重大波动,海关总署认为必要时,可以另行规定计征汇率,并且对外公布。各种外币对美元折算率采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统计用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公布)。

  自2014年起,月刊增加公布按照人民币计价的各报表。目前,月刊上篇为人民币计价报表;下篇为美元计价报表。由于汇率波动的原因,以人民币计价和以美元计价计算的同比数据不一致,提请数据使用者注意。

  进出口货物按照《目录》规定的计量单位统计数(重)量。统计重量一律按照净重计算。

  4.统计国别(地区)

  月刊中的国别(地区)按照进口货物的原产国(地区)和出口货物的最终目的国(地区)分组统计。

  进口货物的原产国(地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以及海关总署有关规定进行统计。原产国(地区)无法确定的,按照“国别不明”统计。

  出口货物的最终目的国(地区)按照出口货物已知的消费、使用或进一步加工制造的国家(地区)统计。不经过第三国(地区)转运的出口直接运输货物,按照直接运抵的国家(地区)统计。经过第三国(地区)转运的出口货物,按照最后运往国(地区)统计。最终目的国(地区)无法确定的,按照出口时尽可能预知的最后运往国(地区)统计

  自2025年1月起,在表2“进出口商品国别(地区)总值表”中增列“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和“共建‘一带一路’国家”两个分组,包含范围详见表中注释。我国为经济体成员的,相关数据为我国与其他成员的进出口值。

  5.统计时间

  进口货物的日期按照海关放行的日期统计;出口货物的日期按照办结海关手续的日期统计。

  海关月度统计数据按照公历月汇总编制,详见《海关总署关于2025年中国海关统计数据公布时间的公告》。

  6.资料来源

  海关统计的原始资料是海关确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申报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快件货物报关单》低值快速货物报关单边民互市进(出)境货物申报单证以及其他经海关确认的与进出口货物相关的单证及资料。海关使用超级汇总法编制各报表。

  7.统计表说明

  (1)表3“进出口商品构成表”中,商品构成是按照联合国《国际贸易标准分类》第4次修订本 (sitc rev.4)的分类结构及编码排列的。其中,“初级产品”指sitc rev.4的0~4类,“工业制成品”指sitc rev.4的5~9类。sitc与hs的对照表详见联合国统计司网站。

  (2)表4“进出口商品类章总值表”、表15“对部分国家(地区)出口商品类章金额表”和表16“自部分国家(地区)进口商品类章金额表”中,商品类章是以《协调制度》为基础的《目录》分类结构及编码排列的。

  (3)表5“进出口商品贸易方式总值表”、表6“出口商品贸易方式企业性质总值表”和表7“进口商品贸易方式企业性质总值表”中,主要贸易方式定义如下:

  “国家间、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赠送的物资”指中国根据两国政府间的协议或临时决定,对外提供无偿援助、捐赠品,或中国政府、组织基于友好关系向对方国家政府、组织赠送的物资,以及中国政府、组织接受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或组织无偿援助、捐赠或赠送的物资。

  “其他捐赠物资”指捐赠人(政府和国际组织除外)以扶贫、慈善、救灾为目的捐赠的直接用于扶贫、救灾、兴办公益福利事业的物资。

  “来料加工贸易”指由外商提供全部或部分原材料、辅料、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必要时提供设备,由中方按照对方的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成品交对方销售,中方收取工缴费。包括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及出口的货物。

  “进料加工贸易”指中方购买进口的原料、材料、辅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加工成品或半成品后再外销出口的交易形式。包括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从境外进口的用于加工的料件以及加工后出口的成品。

  “边境小额贸易”指中国沿陆地边界线经国家批准对外开放的边境县(旗)、边境城市辖区内经批准有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的企业,通过国家指定的陆地边境口岸,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的企业或其他贸易机构之间进行的贸易活动,包括易货贸易、现汇贸易等各类形式,还包括边境地区经批准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经营权的企业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开展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下出口的工程设备、物资和在境外获取运回境内的设备、物资。

  “加工贸易进口设备”指加工贸易项下对方提供的机械设备,包括以工缴费(或差价)偿还的作价或不作价设备。

  “对外承包工程出口货物” 指经国家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的公司为承包国外建设工程项目和开展劳务合作等对外合作项目而出口的设备、物资,不包括边境地区经国家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经营权的企业与中国毗邻国家开展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下出口的工程设备、物资。

  “租赁贸易”指承办租赁业务的企业与外商签订国际租赁贸易合同,租赁期为一年及以上的租赁进出口货物。

  “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的设备、物品”指外商投资企业以投资总额内的资金(包括中方投资)所进口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其他物料指建厂(场)以及安装、加固机器所需材料),以及根据国家规定进口本企业自用合理数量的交通工具、生产用车辆和办公用品(设备)。

  “出料加工贸易”指将中国关境内原辅料、零部件、元器件或半成品交由境外厂商按照中方要求进行加工或装配,成品复运进口,中方支付工缴费的交易形式。也称出境加工贸易。

  “免税外汇商品”指由经批准的收发货人进口、销售专供入境的中国出国人员,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台同胞等探亲人员,出境探亲的中国公民和驻华外交人员的免税外汇商品。

  “免税品”指设在国际机场、港口、车站和过境口岸的免税品商店进口,按照有关规定销售给办完出境手续的旅客的免税商品,供外国籍船员和我国远洋船员购买送货上船出售的免税商品,供外交人员购买的免税品,以及在我国际航机,国际班轮上向国际旅客出售的免税商品。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物流货物”指从境外直接存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包括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出口加工区、综合保税区、保税港区等)和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运往境外的仓储、分拨、配送、转口货物,包括流通领域的物流货物及供区内加工生产用的仓储货物。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设备”指从境外直接运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除外)用于区内业务所需的设备、物资,以及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从境外进口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等。

  “其他贸易”指上述列明贸易方式之外的进出口货物,包括市场采购货物、边民互市货物、低值快速货物、邮快件电商包裹以及其他需列入贸易统计的货物。

  (4)表8“进出口商品收发货人所在地总值表”中:

  “收发货人所在地”指进出口收发货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备案地。表中收发货人所在地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所辖的省会城市、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分组统计。

  (5)表9“进出口商品境内目的地/货源地总值表”中:

  “境内目的地”指进口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消费、使用地或最终运抵地。“境内货源地”指出口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产地或原始发货地。表中境内目的地/货源地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所辖的省会城市、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分组统计。

  (6)表11“特定地区进出口总值表”中:

  “特定地区”是指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实验区、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及海关保税物流中心,按照进出口收发货人所在地分组统计。自2021年起,海关调整保税物流中心统计办法,详见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号。

  (7)表12“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总值表”中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我国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8)表13“出口主要商品量值表”和表14“进口主要商品量值表”中所列商品按照海关统计进出口主要商品目录分组统计,详见《目录》附录,数据使用者可以在海关总署门户网站(www.customs.gov.cn)、海关统计数据在线查询平台(http://stats.customs.gov.cn)或“海关数库”微信公众号查阅。

  (9)表17“部分出口商品主要贸易方式量值表”和表18“部分进口商品主要贸易方式量值表”中所列商品按照海关统计进出口重点商品目录分组统计,详见《目录》附录,数据使用者可以在海关总署门户网站查阅。

  (10)除特别说明外,统计口径调整的,与增长速度相关的基期统计口径也相应调整。

  (11)统计原始资料在数据公布后发生变化的,已公布的数据与最新公布数据之间可能存在差异,以最新公布数据为准。

  (12)由于计数四舍五入,各统计表内分项数字之和可能与总数略有出入。

  (13)自2014年起,本刊各报表可在海关总署门户网站查阅。自2020年起,本刊各报表可在海关总署门户网站查询并下载。自2022年3月20日起,本刊2000年至2019年报表可在海关统计数据在线查询平台查询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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