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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海关政务公开考核办法(暂行)》的通知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总署各部门、各在京直属企事业单位:
为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考核监督”、“把政务公开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的要求,总署研究制定了《全国海关政务公开考核办法(暂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实施中遇到具体问题,请及时向总署办公厅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 全国海关政务公开考核办法(暂行)
海关总署办公厅
2016年12月19日
附件1
全国海关政务公开考核办法(暂行)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和《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办法的通知》(署厅发〔2016〕177号)有关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关政务公开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科学有效、动态发展的原则,即依据上级要求、结合海关政务公开工作实际,建立考核指标量化评分体系,并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实行动态调整,对各部门、单位政务公开工作质量和效果进行客观公正的考评。
第三条 海关政务公开考核在各级海关单位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具体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承办。各直属海关单位应成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
第四条 海关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分级进行。总署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直属海关单位进行考核。
各直属海关应参照总署模式和指标体系,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务公开考核制度,并自行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机关内设部门、隶属单位进行考核。
第五条 海关政务公开考核,通过工作定性评价、量化打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被考核单位依据考核指标进行自评自报,最终由考核承办部门汇总评定。量化评分指标,由总署根据国务院每年政务公开工作重点制定和调整,适时下发。
第六条 考核指标数据主要来源有:各单位、各部门自查自报、在相关信息平台调取信息(数据)、远程检查或现场实地检查等。
第七条 政务公开考核指标实行加分制、减分制相结合的方式,设基础分100分,违反法律规定、未完成规定动作的予以减分,在规定动作之外自主开展更多自选动作且效果较好的予以加分。
第八条 海关政务公开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推进政务阳光透明:即贯彻落实“五项公开”要求(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及推进其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推进政府数据开放等方面。
(二)扩大政务开放参与:包括推进政府数据开放、开展政策解读、扩大公众参与、回应社会关切、发挥媒体作用等方面。
(三)提升政务公开能力:包括完善制度规范、建立政务公开负面清单、落实保密审查制度、提高信息化水平、加强政府门户网站建设、抓好教育培训等方面。
(四)强化组织保障:包括加强组织领导、加强考核监督等方面。
具体内容详见《海关政务公开考核评估指标》。
《2017年度海关政务公开考核评估指标》随文发布,今后每年考核指标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另行发布。
第九条 政务公开考核按照年度考核方式进行。
日常被考核单位注意按照考核评估指标进行积累汇总,并将结果运用于政务公开常态化工作。
被考核单位接到考核评估指标后,于次年1月31日前报送自评情况,由考核承办单位统一汇总评定。
第十条 年度考核结果应于每年考核结束后,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布或通报。
第十一条 被考核单位如对计分有疑义的,应及时与考核承办部门沟通,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经调查核实,确属存在误差的,予以更正,并以修改后的分数计入年度总分。
第十二条已经开展总体性绩效考核的海关单位,可以将政务公开考核结果,以一定的分值比重纳入,一般应占总体分值的4%。
第十三条 对政务公开工作落实好、绩效考核排名前列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对公开工作落实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不履行公开义务和公开不应当公开事项,并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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