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pa凯发国际登录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南昌海关政务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供需要获得海关政府信息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阅。

  (注: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职责和队伍已划入海关总署,涉及出入境检验检疫职责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向海关提出。)

  一、本机关持有政府信息基本情况

  本机关负责本关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海关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等工作。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本机关会产生并保存以下几类政府信息:(一)组织机构;(二)综合政务;(三)关税征管;(四)通关监管;(五)海关统计;(六)海关稽查;(七)海关缉私;(八)商品检验;(九)动植物检疫;(十)卫生检疫;(十一)进出口食品安全;(十二)口岸监管;(十三)风险管理;(十四)人事信息;(十五)财政信息;(十六)海关行政审批。具体可见南昌海关门户网站相关栏目及政务公开目录。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内容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南昌海关政务公开目录》,主要包括机构概况、政策法规、规划计划和业务工作等方面信息内容。

  (二)公开方式

  对于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海关信息,南昌海关通过南昌海关互联网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一种或者几种方式公开;以南昌海关公告形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通过南昌海关公告栏以及南昌海关门户网站同时刊登。

  除上述方式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直接到南昌海关办公室查询有关信息。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的海关信息,南昌海关将在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三、依申请公开

  (一)受理申请机构

  南昌海关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南昌海关办公室,负责对外受理信息公开申请。具体情况如下:

  受理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沿江中大道100号南昌海关15楼;隶属海关pa凯发国际登录的联系方式()

  邮政编码:330009;

  受理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 12360(江西省范围外请加拨0791);

  传真电话:0791- 86422167;

  电子邮箱:nchg_zwgk@customs.gov.cn;

  监督投诉电话:0791-86416654。

  (二)申请的提出

  本机关接收依申请公开渠道包括:信函、电子邮件、当面递交。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南昌海关申请获取相关海关政府信息的,应当填制《海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附件),通过信函、电子邮件、当面递交方式向南昌海关提交申请。

  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海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的,主题字段一律采用“海关信息公开申请”。 建议在发送信函及电子邮件后,拨打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联系电话确认信函或电子邮件是否接收,以便及时办理申请。联系电话:12360(江西省范围外请加拨0791)

  本关原则上不接受口头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受理人代为填写《海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后,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三)申请注意事项

  申请人向本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pa凯发国际登录的联系方式;

  2.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本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四)不予公开内容

     海关政府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1.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海关政府信息。

   2.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 海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期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4. 海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海关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申请的处理

  本关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后,将即时登记并从形式上对申请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将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经审批可延长20个工作日)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本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pa凯发国际登录的联系方式;

  6.本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内容不明确、已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9.申请公开海关政府信息内容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关将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后予以答复。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文规定的期限内。

  10.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本关将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11.除依照上条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本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本关可以不予提供。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关将征求第三方意见后,予以答复。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文所提的答复期限内。

  (六)收费标准

   海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对于超过一定数量或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本关按照 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四、法律救济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南昌海关未依法履行海关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南昌海关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投诉或举报。监督电话:0791-86416654。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南昌海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关总署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关总署接受复议申请的邮寄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海关总署政法司复议处,邮编:100730。

  为提供更好的服务,本指南会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进行更新,欢迎上网查询。

   致申请人:

  为了方便您申请公开海关政府信息,有效提高申请效率,请您在申请前阅读并参考以下指引:

  一、若您需要申请公开的是海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可在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index.html处直接查阅。

  二、若您需要申请公开的是与海关业务相关的政策解读,可在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70/302272/index.html处直接查阅。

  三、若您需要申请公开的是海关相关的各种统计数据以及统计服务,可在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zfxxgk/2799825/302274/index.html处直接查阅。

    四、若您需要申请公开的是南昌海关年度预决算及三公经费等,可在处直接查询。

  五、若您需要申请公开的是符合评估审查要求及有传统贸易的国家或地区输华食品目录,可在处直接查阅。

    六、若您需要进行海关业务咨询,可在处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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