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pa凯发国际登录首页 > 交流互动 > 行政复议
一、事项名称
行政复议
二、事项依据(见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
4.《行政复议普通程序听取意见办法》
5.《行政复议普通程序听证办法》
6.《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调解工作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指导意见》
三、申请(办理)条件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海关行政复议机关的管辖范围;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四、申请材料
书面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纸质版1份)。
(二)申请人可以自己参加行政复议,也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者其他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应当向海关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纸质版1份)、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纸质版1份)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纸质版1份)。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载明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代理人姓名、联系电话、地址及邮政编码;3.代理人代为提起、变更、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参加行政复议调解、达成行政复议和解、参加行政复议听证、递交证据材料、收受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等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4.代理期限;5.委托日期及委托人签章。
(三)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应当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原件纸质版1份(模板见附件7)。《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内容:(1)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pa凯发国际登录的联系方式;(2)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3)行政复议请求;(4)主要事实和理由;(5)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日期。
(四)有关证据材料。一般包括:1.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据,但是被申请人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申请人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的除外;2.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据,但是因被申请人原因导致申请人无法举证的,由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3.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的其他情形。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行政复议可以采用书面申请,书面申请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申请。若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可以采取当面提交、邮寄、互联网电邮等方式递交。
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提交书面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在信封注明“行政复议“字样。
(二)受理。海关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制发《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和《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分别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海关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制发《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期限内作出受理决定,作出受理决定之日即为受理之日。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届满,海关行政复议机关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
(三)审理。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必要时可举行听证。
(四)作出决定。海关行政复议机关依照行政复议法规定作出驳回复议申请、变更、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确认违法、决定履行法定职责、确认无效、维持、驳回复议请求等行政复议决定。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行政行为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期限内重新作出;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未规定期限的,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期限为六十日。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对规范性文件进行附带审查的,应当将审查结果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中一并告知。
六、办理时限
(一)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海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二)复议机关决定受理的时限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进行审查。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届满,海关行政复议机关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
(三)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补正的时限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无法判断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一次性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期限。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交补正材料。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补正的,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延长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并记录在案。
(四)被申请人提交书面答复和证据材料的时限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五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五)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的时限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海关行政复议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三十日。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机构、时间、地点、联系电话
办理机构:郑州海关法规处。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公地点及接受复议申请的渠道:
邮寄地址: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30号郑州海关。邮编:450008。
互联网渠道:zzhgfgc@customs.gov.cn。
咨询电话:0371-65599705,65599703。
九、其他说明
本指南的内容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