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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须知
1. 参与信访活动应遵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信访工作条例》。 2. 本栏目仅受理信访申请。业务咨询和廉政、走私举报等事项,请向本网站相关栏目提出。 3. 按照《信访工作条例》“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请尽量向有权处理的本级海关单位提出信访申请,以便及时得到处理。 4. 根据《信访工作条例》,所提信访事项有关海关单位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请勿向其上级机关重复提出,否则不予受理。 5. 海关总署信访工作机构:海关总署信访办;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6号海关总署,邮编:100730;咨询投诉电话:12360;信访接待时间:上午8:30-11:00,下午14:00-16: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地点:海关总署信访接待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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